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初396号之1
原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民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路东侧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
法定代表人:齐勇,总经理。
被告: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8号惠民工业园3号、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905元,减半收取计170952.5元,由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