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华星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宏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2149号之三
原告华星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宏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星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919元,减半收取计13959.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959.50元,由原告华星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孙群美
法官助理张景华 代书记员 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