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民终6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2号1幢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与上诉人***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开发公司返还宏腾公司1338220元。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不在宏腾公司,2021年10月19日双方代表在商洽相关细节时对大榭开发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发生争议,但无论大榭开发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履行地点,在双方对大榭开发区的特殊性质存有争议并导致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存有争议,宏腾公司始终保持与***开发公司对接,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无过错;二、大榭开发区不属于案涉合同约定交货范围之内,大榭开发区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有独立的管理机构,群众日常生活不归北仑区人民政府管辖,并与北仑区隔海相望,故大榭开发区不应理解为属于北仑区范围;三、案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存在重大误解的合理性,虽然案涉石料存放于大榭开发区,但与该石料相关的运输合同已经签署完毕,故宏腾公司有理由相信石料的提货地点是***而非大榭开发区,否则宏腾公司不会购买案涉石料;四、***开发公司指定案涉石料的提货地点为大榭开发区的原因是油价持续上涨,***开发公司未披露关于案涉石料运输重大信息有违诚信;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开发公司无权在大榭开发区内直接出售案涉石料。 ***开发公司辩称:一,收取宏腾公司案涉款项的主体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即便需要返还相关款项,返还的主体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而非***开发公司;二、***开发公司系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宏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开发公司无需返还保证金;三、宏腾公司称大榭开发区并不属于北仑区范围完全是其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借口,资产交易中心的网站上明确标注了标的物所在位置,宏腾公司也实地查看了标的物所在地,无论是招标公告还是案涉合同均未约定交货地点为***;四、尽管大榭开发区有相关管理部门,但该区域是政府为了管理方便而设立的功能区,并非独立的行政区域,故无论是行政区划还是地理位置,大榭开发区都属于北仑区,宏腾公司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不在北仑区范围内的理由不能成立;五、***开发公司与**大榭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不得在大榭开发区对石料进行加工,并非约定案涉石料不得在大榭开发区销售给其他人,退一步讲,***开发公司与前手之间的约定也与本案合同无关,宏腾公司的该理由也不能成立。 ***开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混淆了保证金和违约金的概念,案涉合同对保证金与违约金的约定系不同条款,不能以保证金代替违约金,即便宏腾公司已经缴纳保证金,其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判决认为***开发公司举证证明具体损失而未支持违约金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案因宏腾公司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无需***开发公司举证证明具体损失;三、若一审判决认为违约金过高,则可以对违约金作出相应调整,而非不予支持***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宏腾公司辩称:一、本案宏腾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实际系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产生争议所导致,而且双方对争议问题进行了商洽,案涉合同实际是处于一种中止状态,不能认定宏腾公司违约;二、***开发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实际是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开发公司已经将案涉石料出售给他人,实际损失并未产生,即便宏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开发公司的损失,一审判决未支持***开发公司关于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是正确的。 宏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2021年10月13日宏腾公司与***开发公司签署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2022年3月16日解除;二、***开发公司返还200万元保证金,并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三、***开发公司赔偿宏腾公司开具银行保函所支出费用83万元。 ***开发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宏腾公司支付***开发公司违约金1246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30日,****拍卖有限公司受**大榭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发布大榭开发区关外地下洞库普通建筑石料拍卖公告,对预计数为600万吨的普通建筑石料进行拍卖。2020年11月4日,600万吨的普通建筑石料由***开发公司拍卖成交,**大榭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大榭关外地下洞库普通建筑用石料买卖合同》,第6.8条载明“买方须将交付的石料全部运输出大榭岛,不得在大榭岛内对石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加工(包括但不限于买方自行加工、销售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在岛内加工)。买方违反该约定的,卖方有权一次性罚没履约保证金。”2021年2月3日,***开发公司与鸿昇公司签订《大榭百地年洞库石渣运输至梅山及场平服务采购合同》,由鸿昇公司按照***开发公司指定的起始地点将石渣运输至指定的场地。2021年9月3日,***开发公司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建筑用石料拍卖公告,数量100万吨,转让底价6232万元,保证金200万元,标的物提交和接收地为大榭开发区关外石料临时堆场。10月8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成交公告,交易价格6232万元。10月11日,宏腾公司(乙方)与***开发公司(甲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第4条载明“货物位于北仑区内,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第6.1条载明“货物提交和接收地点为北仑区内,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第8.1条载明“货物提交和接收的期限暂定为10个月,提交和接收的开始日期由双方另行签订备忘录。”第11.1条载明“履约担保的金额及形式:人民币800万元,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第11.2条载明“提交时间:签订本买卖合同前(如保函银行需签订买卖合同后才能出具保函的,需银行出具相关证明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可与签订本合同后十天内提交保函)。”第11.3条载明“如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甲方有权罚没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乙方累计延误工程进度达10天……”第11.5条载明“其他: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3.3条载明:“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石料的预付货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号,预付货款为750万元。乙方付款后方能开始提货……”第16.1条载明“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16.2条载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货物,乙方应支付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超7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021年10月21日,宏腾公司向***开发公司发送《商洽函》,指出《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交割地为**市北仑区范围内,若***开发公司指定的交割地为**大榭开发区,与宏腾公司投拍之时的理解相悖。2021年10月22日,***开发公司向宏腾公司发送《关于***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商洽函的回函》,明确大榭开发区隶属北仑区行政区域范围。2022年3月4日,***开发公司向宏腾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宏腾公司于2022年3月7日16:30之前履行750万元的预付款支付责任;于2022年3月8日0时起按合同要求每日提取约1万吨的货物。3月11日,宏腾公司向***开发公司发送《敦促函》,要求***开发公司于收函之日起7日重新向宏腾公司指定提货地址及新的合同履行期间。3月15日,***开发公司出具《回复函》,指出其有权指定北仑区内的交货地点,宏腾公司应履行提货义务;**大榭经济技术开发区归属于**市北仑区大榭街道,为功能区非行政区。3月16日,***开发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通知函》,通知宏腾公司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解除效力自通知函送达宏腾公司之日生效。3月22日,***开发公司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送《告知函》,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予退还宏腾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费后余款归***开发公司所有。4月7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宏腾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宏腾公司不予退还保证金200万元,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服务费661780元后余款1338220元划入***开发公司账户。涉案100万吨石料已转卖案外人。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大榭关外地下洞库普通建筑用石料买卖合同》约定了***开发公司不得在大榭岛内对石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加工,并非禁止将石料销售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运输。其次,大榭开发区隶属于北仑区,***开发公司有权指定货物提交和接收地点在大榭开发区。第三,宏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公司在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前将涉案石料转卖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故宏腾公司以招拍机构披露信息严禁在大榭开发区内交易、大榭开发区为**市辖区、***开发公司私下转卖石料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主张***开发公司违约,该院均不予采纳。宏腾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需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开发公司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宏腾公司未通知***开发公司有关不安抗辩权的事实与理由以及中止履行的意思,宏腾公司关于不安抗辩权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了宏腾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开发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宏腾公司主张的双方对交货地点存在争议并不能成为其不支付预付货款的理由,到期后经***开发公司催讨,宏腾公司仍未支付预付款,构成违约,***开发公司有权按照约定罚没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开发公司已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关于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通知函》并送达宏腾公司,现宏腾公司诉请确认双方签署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2022年3月16日解除,该院予以支持。宏腾公司诉请***开发公司返还2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了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费用***公司承担,且***开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宏腾公司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开具银行保函支出费用83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虽然《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了***开发公司有权要求宏腾公司按照合同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宏腾公司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金额,现***开发公司已经罚没履约保证金,该款项足以弥补其因宏腾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宏腾公司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如果宏腾公司再支付***开发公司违约金系加重其违约责任,故***开发公司要求宏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宏腾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2022年3月16日解除;二、驳回宏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29515元,减半收取14757.50元,***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96584元,减半收取48292元,由***开发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开发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宏腾公司向法院提交甬政发(2016)128号《**市人民政府文件》及录音摘要一份,该文件中**市人民政府给原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发文称“你区”,通话录音中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也不能直接表达出大榭开发区是否隶属于北仑区,由此可以说***开发区不属于北仑区,从而证明宏腾公司未违约。***开发公司认为大榭开发区系功能区,**市人民政府文件称大榭开发区为“你区”并不表示大榭开发区系独立的行政区域,且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电话录音中也不能确定大榭开发区与北仑区是独立的行政区域,故不能证明宏腾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开发区与北仑区是独立的行政区域,与宏腾公司主张的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难以采纳。 本案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的是案涉石料的交付地点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宏腾公司主张案涉协议约定石料的提交和接收地点为北仑区,***开发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在大榭开发区,因大榭开发区不属于北仑区范围,故宏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保证金。***开发公司认为大榭开发区属于北仑区范围,宏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提取石料,其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经审查,尽管大榭开发区设有相关管理部门,但这并不足以说***开发区是独立的行政区域,一审判决认定大榭开发区隶属于北仑区并无不妥。因案涉协议约定***开发公司有权指定货物交付地点,现***开发公司指定在大榭开发区交付案涉石料有相应依据,宏腾公司以大榭开发区不属北仑区范围为由主张***开发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宏腾公司认为根据***开发公司与**大榭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之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无权在大榭开发区出售案涉石料,不可能履行案涉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仅约定***开发公司不得在大榭岛内对石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加工,并非禁止将石料销售给第三方,退一步讲,即便***开发公司与前手之间有相关约定,但两份合同系相互独立的合同,并不导致案涉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宏腾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亦难以成立。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宏腾公司在***开发公司催告以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其已经构成违约,***开发公司有权按照约定罚没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至于***开发公司上诉认为因宏腾公司违约,除案涉保证金应当被罚没外,其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问题。因***开发公司已经罚没履约保证金,且案涉石料也已经转卖案外人,***开发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一审判决认定罚没的保证金足以弥补***开发公司因宏腾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依据,***开发公司上诉要求宏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 综上,宏腾公司和***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难以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36元,由上诉人***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844元,上诉人***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2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京波 审判员*** 审判员何传兵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