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3财保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南二环路城东工业园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兴市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华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南二环路城东工业园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申请人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泰兴市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霖电器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苏1283财保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泰兴市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霖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泰兴市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霖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