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泰兴市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3财保55号
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南二环路城东工业园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兴市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华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南二环路城东工业园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泰兴市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霖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以其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泰兴市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霖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