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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东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乐执民字第16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石福标。
被执行人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住所地:乐清市(乐清日报社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温乐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668446.3元及利息。本院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668446.3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温乐执民字第1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