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多利亚(天津)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执恢2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石福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维多利亚(天津)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中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定勋,执行董事。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维多利亚(天津)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因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艳
审判员  宋自谦
审判员  李庆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晓扬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