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701民初31号
原告:**的*,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玉树市日吾格路365号青海省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8806151539,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请市总部经济园4栋802室。
法定代表人:石福标。
原告**的*与被告浙江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的*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需要协商,并提出案涉工程尚未验收为由,现原告**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00元,经撤诉收取100.00元,退还原告**的*1465.00元。
审判长诺布才仁
审判员****
审判员卓玛才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索南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