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701民初622号
原告:青海奋青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OMA759B409M
法人:***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盛世华城E区45号。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00891546(5/6)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总部经济园4幢802室。
法人:***,该公司董事长。
项目负责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青海奋青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奋青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私下达成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奋青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奋青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1.87元,减半收取计1810.93元,由青海奋青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诺***
审 判 员 苏南求忠
审 判 员 ***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索南永吉
书 记 员 弋 振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