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64号
申请人:昆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许文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华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华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华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690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华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3690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申请人昆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有错误的,应当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映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