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加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55号
原告广州加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9号17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加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加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