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3执3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段雄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段雄志2019年5月10日前还款150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还款1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还款650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还款100万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款项30万元由被执行人段雄志承担。2、本案余款部分,2019年12月31日前,段雄志支付到位,以上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湘1003执367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未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办事处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