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1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段雄志。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湘1002湘10**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执行、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8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过雷雷,电话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9年8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00000元,尚有16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