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郴州市苏仙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与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3执恢1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街道办事处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1003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小明
审判员  刘尧舜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