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5655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5655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7559M。
法定代表人:肖正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龙,该公司财务科长。
被告: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黄庄门面房(自东向西第9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35635892B。
法定代表人:狄茂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泰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国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5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2782.5元,由原告国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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