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4141号
原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被告: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河路黄庄门面房(自东向西第9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35635892B(1-1)。
法定代表人:狄茂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龙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圣厚,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庆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