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财保61号
申请人:邯郸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浴新北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黄庄门面房(自东向西第9间)。
法定代表人:狄茂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9084.15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9084.1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