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8民初121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润琴,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被告: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禾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黄庄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狄茂平。
被告:***,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被告:吴国安,男,48岁,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吴自兵,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吴国安、吴自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因提供劳务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约20000元(具体数额待伤残或伤情鉴定后再予以确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怀宁石牌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吴国安借用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分包了该案涉项目的工程。2020年3月16日,***又以自己的名义将案涉项目劳务B标段工程分包给吴自兵。吴自兵于2020年3月聘请***在该标段从事木工工作,工资每月15000元左右,由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发放。2020年6月13日,***在工作过程中,不幸被钢管砸伤左手拇指,造成骨折,被吴自兵送往怀宁独秀医院治疗,住院11天,医疗费由吴自兵支付,但对于***的其他损失,五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另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未为***申报工伤,也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及缴纳费用,为维护自身利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送达过程中,***、吴国安、吴自兵以及***本人均反馈称,***在怀宁县石牌新区工地做工受伤,吴国安仅为工地现场带班人员。该意见与***向本院提交的立案材料内容相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其受害行为发生于怀宁县石牌新区。***起诉列明的被告之一吴国安住所地虽属本院辖区,但其仅为工地现场带班人员,并非***受害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程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洁
书 记 员 卢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