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1823号
原告:**,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黄庄门面房(自东向西第9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3563589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黄坝行政村国道346线390k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23MB1K57437N。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号B1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637675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和县功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功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0032785423。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软件有限公司、第三人和县功桥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