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469号
申请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西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38867501。
法定代表人:崔振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秀水苑商务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10230670。
法定代表人:张高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黄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到期债权270000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黄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到期债权2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