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632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博山连顺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海眼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PBHA8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秀水苑商务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102306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博山连顺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博山连顺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