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3253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秀水苑商务港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