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大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3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秀水苑商务港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大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东八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上诉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大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3)鲁1502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1078.5元,由上诉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