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16民初2255号 原告: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节水灌溉装备产业园井冈山路以西,统一信用代码:91371200744529601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秀水苑商务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1023067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