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81执保58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栩,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秀水苑商务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102306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栩、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