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12月23日,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代理人:冀文江,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9月29日,住址:山西省平遥县,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文启,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泉,男,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苗,女,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与被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根据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高院(2021)陕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和《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三木公司应支付中建一局下列费用:1、修护费用444374.89元;2、开挖剥离费10183.82元;3、自2022年4月22日起到2022年7月8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或者0.000175/日)计算,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125.18元;4、负担一审反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77391元;5、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98元,合计:568072.89元。通过执行和解抵消扣除,中建一局已经收到三木公司应付款568072.89元。三木公司7月22日已经将案件执行费5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票号码:法NO.200XXXXXXX。中建一局于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兴
审 判 员  张战武
审 判 员  王颖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安卫军
书 记 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