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6874号
原告:***,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16583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7层1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