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首次执行案件(2022)陕05执107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根据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高院(2021)陕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和《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确认,中建一局应支付三木公司下列费用:1、工程款364585984.39元;2、按照陕西高院二审改判的计算标准,应付工程款364585984.39元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到2022年7月8日为59807758.14元;3、养护管理费13043578元;4、停窝工损失费用1628039.44元;5、进场和已购材料损失5388852.10元;6、自2022年4月22日起到2022年7月8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或者0.000175/日)计算,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183110.97元;7、应负担的一审本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先予执行费、鉴定费用等)4594985元。以上小计:454232308.04元。三木公司应支付中建一局下列费用:1、修护费用444374.89元;2、开挖剥离费10183.82元;3、自2022年4月22日起到2022年7月8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或者0.000175/日)计算,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125.18元;4、负担一审反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77391元;5、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98元。以上小计:568072.89元。抵消扣除后,中建一局应付三木公司工程款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453664235.15元。 2022年7月21日,中建一局已经如约将案件款453664235.15元和本案执行费514606元转账汇入本案执行款专户。7月22日,本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案件款253664235.15元支付给三木公司,将执行费514606元上解本院财务。本院财务已经开具执行费专用票据。申请执行人三木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冻结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建一局名下七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提交了《解除制裁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中建一局采取的制裁措施,并不再采取后续制裁措施;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经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建一局名下七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2022)陕05执107号案件于7月26日终结执行。 2022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9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22)陕05执恢40号。9月27日,本院已经将剩余案件款2000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民事权利得到了实现,至此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高院(2021)陕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64条第(1)**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执恢4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27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