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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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12月23日,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万象新天家园417号楼6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4********,现任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电话:138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9月29日,住址:山西省平遥县中都乡桥头村新堡东街5号,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4********,现任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电话:18822******。
被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7层1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16583R。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电话:18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女,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电话:13572******。
三木公司与中建一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中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了(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温泉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道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温泉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64585984.39元及利息。利息支付办法:以432074110.89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以414585984.39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以364585984.39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29日起计算到清算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利率按照全国银行件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养护管理费13043578元;四、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费用1628039.44元、进场和已购材料损失5388852.10元;五、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修护费用444374.89元;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技术资料;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甘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404元、保全费5000元、先予执行费5000元、鉴定费用3200000元,共计58354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09969元,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25435元。反诉费167517元、鉴定费用1380000元,共计15475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7376元,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0141元。
一审宣判后,中建一局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高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1)陕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三、变更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64585984.39元及利息,利息以326394084.3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3日计算至2019年9月9日;以432074110.89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以414585984.3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以364585984.39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清结之日止,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该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四、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开挖剥离费10183.82元;五、驳回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25404元、保全费5000元、先予执行费5000元、鉴定费用3200000元,共计5835404元,由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40419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949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7517元、鉴定费用1380000元,共计1547517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0126元,由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73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2125元,由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998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12127元。
该终审判决于2022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渭南中院和陕西高院同一执行依据,引申出了两个执行案件。
三木公司依据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高院(2021)陕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建一局给付下列费用:1、工程款364585984.39元;2、按照陕西高院二审改判的计算标准,应付工程款364585984.39元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到2022年7月8日为59807758.14元;3、养护管理费13043578元;4、停窝工损失费用1628039.44元;5、进场和已购材料损失5388852.10元;6、自2022年4月22日起到2022年7月8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或者0.000175/日)计算,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183110.97元;7、应负担的一审本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先予执行费、鉴定费用等)4594985元。以上小计:454232308.04元。
中建一局依据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高院(2021)陕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三木公司给付下列费用:1、修护费用444374.89元;2、开挖剥离费10183.82元;3、自2022年4月22日起到2022年7月8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或者0.000175/日)计算,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125.18元;4、负担一审反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77391元;5、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98元。以上小计:568072.89元。
抵消扣除后,中建一局应付三木公司工程款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453664235.15元。
关于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高院(2021)陕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金钱给付部分,本院已经(2022)陕05执107号案件和(2022)陕05执恢40号案件执行完毕。
关于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所判: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技术资料一节,陕西高院(2021)陕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决:一、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依据上述判决,三木公司应向中建一局“交付工程技术资料”一节,中建一局申请执行,本院先后以(2022)陕05执108号案件和(2022)陕05执恢41号案件予以执行。
在(2022)陕05执107、108号案件执行中,本院曾经于2022年7月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这两起关联案件如何执行,就“十一个方面的问题”与双方进行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和协调。
其中“第十方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2)陕05执108号一案的执行问题”记载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申请本院按照(2019)陕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六项,强制三木公司向中建一局“交付工程技术资料”一节,本院认为,解决此案有以下三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2019年11月,原告(即申请执行人)三木公司在一审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事项(详见一审判决第46页下部和第47页上部):1、对富平县温泉河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工程中园林绿化专业分包工程(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温泉南路、温泉北路)中已完工程,以及合同外增加的荆山大桥、**大桥的桥梁工程,**路北延伸段工程中已完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对上述工程申请人的停窝工损失进行鉴定。3、对因停工造成的申请人进场和已购材料损失进行鉴定。4、对上述园林绿化工程自2019年9月1日起的养护和管理费用进行鉴定。经过双方确认,一审法院渭南中院委托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为此,三木公司就司法鉴定需要提供了相应的各种合同、图纸、施工技术资料等工程技术资料。
从一、二审判决中均能看出本案中所涉及的工程技术资料数量巨大,三木公司在上述鉴定中提供的各种合同、图纸、施工技术资料等工程技术资料相对完备。如果双方认可,本院将协调信远公司与三木公司、中建一局签订三方协议,将“三木公司在上述鉴定中提供的各种合同、图纸、施工技术资料等工程技术资料”向中建一局移交,或者由三木公司以“三木公司在上述鉴定中提供的各种合同、图纸、施工技术资料等工程技术资料”为准向中建一局移交。
第二条路径: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所判第六项内容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技术资料”。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第一条路径,因该判项所判的“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范围、种类、名称、数量等“给付内容不明确”,本院无法直接执行,也无法采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措施。请双方就“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范围、种类、名称、数量等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移交。
第三条路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第一条路径,双方又无法就第二条路径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15条“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的规定,执行实施部门将就“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范围、种类、名称、数量等书面征询一审审判部门的意见,请其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如果审判部门逾期不答复或者无法裁定补正,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16条第一款第(3)项、第64条第(6)**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建一局“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就应当“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范围、种类、名称、数量等”纠纷,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在(2022)陕05执107、108号执行案件因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期间,渭南中院执行实施案件承办法官曾经两次与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一审案件承办法官沟通、交流和协调,一审案件承办法官明确表示,此问题无法“书面答复”、也无法“裁定予以补正”。
在(2022)陕05执107、108号执行案件因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期间,渭南中院执行实施案件承办法官与三木公司数次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三木公司也希望与中建一局今后能继续合作,故愿意通过渭南中院执行局向中建一局移交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法院要求移交时制作相关“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三木公司、中建一局各持一份,送渭南中院一份存卷备查。在2022年国庆节前,三木公司已经整理好了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共计210盒、35000多页,移交清单也按照法院要求准备好了。两个执行案件随即恢复执行。因国庆节前中建一局主要代理人**副总到内蒙长途出差,加之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直到2022年11月17日上午才在渭南中院1010办公室对上述事项用谈话笔录的形式确定下来。谈话结束后,双方随即回西安,三木公司主动将210盒、35000多页相关“工程技术资料”送到西安市“**大厦”中建一局办公楼资料室,双方开始核对。下午下班前,渭南中院执行局**、梁渭强、***一行三人主动前往西安市“**大厦”中建一局办公楼资料室进行监交。因双方核对一直到凌晨,双方终因签字问题达不成一致而未果。
随后,本院与三木公司、中建一局、一审评估机构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负责人***,电话:13519******)多次沟通、交流、协调,除上次整理好的210盒、35000多页相关资料外,三木公司再次整理出101盒、6000多页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本院再次电话协调双方,三木公司属于“实物移交”,如果对三木公司移交的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请中建一局务必签收;如果中建一局对三木公司移交的资料认为“有应交而未交”的情况进而有异议,可以另行书面向三木公司和渭南中院提出,双方均同意。2022年12月7日上午,在“新冠疫情”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三木公司再次将上述第一次整理的“210盒、35000多页”,第二次整理的“101盒、6000多页”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亲自登门送到西安市“**大厦”中建一局办公楼资料室向其移交。渭南中院执行局**法官、***记员冒着疫情风险,亲赴西安市“**大厦”中建一局办公楼资料室监交。遗憾的是,中建一局又因所谓的签字问题与三木公司达不成一致而未果。
本院认为,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一审民事判决第六项所判(省高院二审维持)的“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内容,其中“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范围、种类、名称、数量等“给付内容不明确”,本院无法直接执行,也无法采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经执行实施法官两次与渭南中院(2019)陕05民初117号一审案件承办法官沟通、交流和协调,一审案件承办法官明确表示,此问题无法“书面答复”、也无法“裁定予以补正”。为了妥善执行此案,本院对三木公司和中建一局做了大量的沟通、交流、协调工作,于法、于情、于理均尽到了最大的努力。最终无果,只能依法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16条第一款第(3)项、第64条第(6)**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建一局“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建一局也可就三木公司应当“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范围、种类、名称、数量等”纠纷,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审 判 长 潘 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