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269号
申请人: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369号富马智联(九华西路)科技园联排公寓20号第四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KTB48Y。
法定代表人:杨益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7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85元,由申请人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269号
申请人: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369号富马智联(九华西路)科技园联排公寓20号第四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KTB48Y。
法定代表人:杨益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7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85元,由申请人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