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2421号
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原铜陵县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卜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7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