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377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湖心东路229号(湖心雅苑)1幢(店铺)22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1ED595。
法定代表人:朱纪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道成,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7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