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377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湖心东路229号(湖心雅苑)1幢(店铺)22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1ED595。
法定代表人:朱纪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道成,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7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