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2号2-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农彩农产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天门大道北段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16740845。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新农彩农产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皖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农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无财产;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马鞍山市有两处不动产;3.经调查发现,本院在该案民事诉讼中于2020年7月31日轮候查封上述两处不动产;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袁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