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财保19号
申请人:安徽省圆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高新区智造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55YJ49。
法定代表人:孙贵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新,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7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圆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南路支行账号15×××65内存款2248792.78元。同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了PZPP21340101210000000018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圆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了保全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南路支行账号15×××65内存款2248792.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圆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法丽丽
书 记 员 王东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