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3622号之二
原告: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杨益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诉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3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93元,由安徽荣景管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蔚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荣平
书 记 员 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