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288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7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法定代表人:马燕,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诉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3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