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訋和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288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7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法定代表人:马燕,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诉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3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