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财保2102号
申请人: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1幢商会大厦B-2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8341855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翼飞,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产业集聚区幸福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543373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50万元)。申请人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帅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50万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