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042号
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漕河泾科技绿洲21B幢6楼60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润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港路883-885号2幢179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杭州举贤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时代未来之城5幢30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银利物资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136号。
投资人:***。
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举贤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银利物资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