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长福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海尔绿城中央广场沿河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G06N7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5075058C。 法定代表人:***。 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济仲裁字第091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长福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76833.4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6168元。执行中查明,山东长福装饰有限公司在申请仲裁时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完成,该院以(2023)浙0105执保578号、(2023)浙0105财保17号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保全。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本案财产保全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完成,且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有相同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正在办理中,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3)济仲裁字第0915号裁决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