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8845号
原告:上海宇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8989号4幢27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宇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宇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