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宇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8845号 原告:上海宇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8989号4幢27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宇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宇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