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通精英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临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3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2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通精英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临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精英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