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293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天津市德满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食用菌批发市场招商引资商务中心1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天津市德满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