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624民初461号
原告:文山市梦之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文山市开化街道西山社区学府商业街2-109号。
法定代表人:梁龙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剑,男,汉族,文山市梦之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管理员。
被告:***。
被告:***。
原告文山市梦之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山市梦之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家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剑、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梦之家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9日,梦之家建筑公司进入六河乡转堡村委会箐边村小组开展入户路项目施工,施工期间,遭遇到***、***多次阻拦,***、***要求从芭蕉冲修进村道路,但该项目规划从五家寨修进村道路。纠纷发生后,梦之家建筑公司已向转堡村委会、六河乡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现由于***、***的行为导致梦之家建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了施工机械租赁费用、人工费用及后期工期延期等问题。梦之家建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称,1.进村路的规划不合理,箐边村小组大多数村民已搬迁,未搬迁的有王柏祥、***、***、王柏学,规划路线途径已搬迁户的门前经过,未实际考虑到未搬迁住户的实际需要。箐边村村民已经向政府反映过该问题,但政府现在尚未答复。2.梦之家建筑公司在村民有异议的情况下偷偷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村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必须阻止,是为了等待政府的明确答复,避免强行施工造成更大的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失与村民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阻拦施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梦之家建筑公司请求赔偿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合法?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梦之家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A1、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情况登记表,证明梦之家建筑公司因***阻拦施工,于2019年4月9日申请人民调解,调解未成功的事实;A2、工程施工协议,证明梦之家建筑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与六河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施工协议,梦之家建筑公司按协议施工的事实;A3、照片、视频,证明梦之家建筑公司在施工期间,***、***进行阻拦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为箐边村小组村民,部分村民在竜沟购置宅基地建盖有房屋,但仍在箐边村居住生产生活,***、***一直在箐边居住生活。箐边村共有两个进村入口,一个入口从五家寨(龙树湾)进入,途径高家河沟至寨头,另一入口从白岩梁子进入,途径高家河沟至寨头。2019年,六河乡人民政府决定对箐边村小组串户路进行硬化。2019年2月14日,梦之家建筑公司与麻栗坡县六河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承包麻栗坡县六河乡转堡村委会第三片区串户路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包含五家寨、芭蕉冲、箐边、牛场、拢所、马店六个村小组。2019年3月22日,经召开箐边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线路为尽可能覆盖全村住户,决定从五家寨(龙树湾)方向的入口进入,途径高家河沟至寨头。2019年4月9日,梦之家建筑公司进入六河乡转堡村委会箐边村小组入户路施工现场准备施工,***、***以路线存在争议阻止梦之家建筑公司施工。当日,梦之家建筑公司向六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主持调解过程再次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路线,经表决多数人同意由五家寨(龙树湾)方向进入,因此决定按原方案进行施工。***等表示不接受会议结果,在梦之家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多次阻止施工。在多方协商、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梦之家建筑公司为维护其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1.***、***阻拦施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二)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事实,财产损害事实是指侵权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所有的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致使被侵权人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遭到损坏或毁灭的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是基于违法行为的前因导致损害事实、损害结果发生的后果;(四)过错即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案中,梦之家建筑公司承建该条道路路面硬化工程,取得了对该条公路的路面硬化建设施工承包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规格、标准等行使组织工人、机械进行施工的权利。***、***作为箐边村村民,数次阻止施工,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一是行为上具有违法性,二是具有使公司财产利益遭到损害的事实,三是具有违法行为与公司停工延误工期导致的财产损害后果,四是具有故意实施阻挡施工的行为过错,符合上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梦之家建筑公司施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关于梦之家建筑公司请求赔偿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合法的问题。梦之家建筑公司提出因***、***阻止施工给其造成18000.00元的经济损失,除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对文山市梦之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箐边村小组串户路工程施工的侵权行为;
二、驳回文山市梦之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文山市梦之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朱祥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