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9001执2367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
被执行人: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67555027P,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商务楼11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1602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