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52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姚望
代书记员 赵楚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