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1337号
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公司)与被告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常青,被告蓝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本案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据此,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12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 洁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