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邑集团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288号
原告:陕西***邑集团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翠宁,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邑集团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邑集团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邑集团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陕西***邑集团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