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7156号
原告:中冶地建设集团(三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502704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二支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地建设集团(三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二支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冶地建设集团(三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