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统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统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安阳市统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2日、2009年1月12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